法律分析:(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激励方案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触及激励条件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填写《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相关股份过户的申请表》作为实施申请的附件。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三)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如适用)。
(四)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涉及认购资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还应出具相关股份已收取足额认购资金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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