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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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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时间200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
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体现在:
1、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
2、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
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综上所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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