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角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较为常见、典型的三角诈骗形式主要是信用卡诈骗和诉讼诈骗。
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诉讼诈骗具有场所的特殊性、被骗人和被害人的非同一性、财产交付的间接性和非自愿性、行为后果的复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或者自己伪造、销毁证据,行为人通过他人来虚构事实、隐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