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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