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
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以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就是说,从合同成立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成立,效力的从属性就是从合同要具有效力,首先得保证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必须有效才行。内容上的从属性同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也是效率上一致。必须是附属于在主合同就是借款合同上,主合同如果无效,消灭或者说主合同已经履行完了,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也就是从合同也就一并无效消灭。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抵押权的属性有哪些
(一)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
2.内容上的从属性。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3.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
(二)特定性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民法典》第四百条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的条款,就是为了使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如果抵押财产不特定,则抵押权根本无法产生。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合同债权,因此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三)不可分性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反对面就是债务,但债务存在特别规则的限制)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
(四)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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