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资金可能构成贪污罪、诈骗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履职,对虚假申报行为进行查处,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
法律分析
一、套取国家资金单位所有犯什么罪?
机关单位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罪,需要根据后续的行为来判断,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套取国家资金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2、可能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
“把关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忙作假还分钱的,全案可能涉嫌贪污罪,申报人就是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结语
套取国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构成贪污罪。此外,如果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行贿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可能涉嫌诈骗罪、行贿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帮助套取资金、参与作假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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