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工伤保险将全额支付,报销比例为100%。工伤认定后,申请人或授权单位可按流程报销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书面报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或其家属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成都市社保局申请复核。
法律分析
成都市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将全额支付,报销比例为100%。
二、工伤认定后如何报销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你自己或者你授权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3、拿工伤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果估计10天左右出来,给你确定伤残级别(达到最低级别10级就有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起是11个月工资)
5、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有医疗费用除极少数非保险内药品、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营养费等等均可以报销)营养费和交通费有具体标准
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专用收据()(背面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
3、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书面报告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7、单位书面申请(非定点医院就医)
8、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9、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10、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12、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如果你不是伤残用不上就不要了)
13、单位书面报告(拨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三、成都社保局工伤怎么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工伤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成都工伤的认定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职工受伤时并非在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从而否定工伤的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工伤责任,例如对受伤职工进行虚假伤情鉴定、篡改工伤记录等。因此,工伤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同时也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工伤认定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例如,2020年出台了《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认定结果的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结语
成都市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将全额支付,报销比例为100%。工伤认定后,员工或授权单位可按以下流程报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通过,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工伤保险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员工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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