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需要的。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去民政局,但是一经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就不需要去民政局了,但是补充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时,应保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补充协议一经双方签字便生效了,而离婚协议并非签字即生效,其生效的前提是双方登记离婚。
第三,补充协议可以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
温馨提示:
对于协议离婚而言,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双方先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之日起30天,如双方均未反悔的,则双方在三十日内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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