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所在地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说明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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