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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怎么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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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离婚怎么变更监护人

病人的配偶主动到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其利益与精神病人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所以按正常程序起诉就行,到时由来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精神病人离婚法定监护人如何确定

1、精神病人离婚法定监护人这样确定:由法定监护人按顺序担任其监护人,由于是离婚,配偶担任监护人对其不利,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四、变更监护人程序有哪些

首先: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向申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次,申请人要向递交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起诉状,提交证明原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以及申请人如果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证据。

最后,会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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