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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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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称《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在《受案范围》中对海事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不得受理地方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则与之不同,海事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如海口海事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这与地方中级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下设有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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