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林产品的采集;
5、中药材的种植;
6、牲畜、家禽的饲养;
7、远洋捕捞;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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