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2、外地宗教人员需要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任命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才能兴建庙宇,讲经传道。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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