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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如何举证物业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物业失窃时业主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家中被盗时物业是否需要负责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和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物业安保责任的认定及相应举证工作。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服务虽然重要,但并不能完全保障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责任应当是有限的。

法律分析

物业失窃时,业主可以提供以下相关证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缴费票据、损失财产以及机关的报案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被提交到物业管理部门,以协商解决失窃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考虑向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窃案件正处于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物业责任追究或处理的事宜比较妥当。

二、家中被盗,物业要负责吗?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央-视社会与法”建议广大用户,针对房屋的安保纠纷,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并注意以下两点:

1.签署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物业安保责任的认定及相应举证工作,都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遵循业主与物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确定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合同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约定得明确而具体。

在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物业合同均为已打印好的格式文本,禁止业主进行修改。此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对物业公司的口头承诺(如清晰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安保条款等)以书面形式进行细化及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2.确认《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并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发生业主家中被盗事件,则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认定

(一)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义务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等服务外,一项最重要也是最模糊的一项服务就是保安服务。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对其认知出现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发生失窃后,关于”什么是保安服务”、“保安应提供什么样服务”以及“发生事情后保安有没有责任”难以明确。但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所承担的安保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应在业主被盗案中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

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并不仅仅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给小区找个老头或老太来看门,而应是要对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从社会责任公平的角度看,这种理解具有片面性。

理由如下:

一是保持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服务实际上是配合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要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起对整个小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有强人所难之嫌。

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达到保护财产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其工作只能降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三是从保安的权利义务上看,保安虽然着统一制服,在管理上比一般行业更严格,更规范,但他们在法律上绝没有任何超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

四是目前物业管理的经费来源是向业主、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考虑到业主、住户的承担能力,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这些费用只能够维持公共设施的运行和保养维修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开支。

在这种低收费的情况下,一旦要求失窃一户物业管理公司就如数赔偿一户,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无利可图,最后物业管理行业的出路只能是夭折。物业管理行业夭折后损失利益最大的当然是全体业主,住户。故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

拓展延伸

根据《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物业服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物业安保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物业安保管理制度,保障物业安全。对于物业安保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规模、业主需求等。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与业主充分沟通,确保业主对物业安保工作的认可和满意。

结语

业主在物业失窃时,可以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缴费票据、损失财产以及机关的报案记录等证据,提交到物业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失窃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考虑向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而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注意确认《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认定是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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