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经侦不给查资产处理具体如下:
1、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可以向县级以上机关继续申请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案部门负责人根据受案情况,对受案意见分别作出同意或者其他受案审批意见。受案审批意见为作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办案民警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受案审批意见为拟立刑事案件侦查的,按照立案审批程序进行。受案审批意见为作为刑事案件初查的,办案民警应当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初查工作,但不得采取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受案审批意见为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该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一联应当及时送达。
机关受案立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作为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接受后,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制作《受案回执》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当场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并要求其在附卷的《受案回执》上签名;
2、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报案、控告、举报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应当随时告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1、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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