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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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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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