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的理解是应当可以有双重赔偿请求权。这与人身保险的原理是同样的。同样也看到,实践中已有判例支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了。即受害方可以向第三人索赔,得不到充分赔偿的,可以向工伤保险要求赔偿。交通事故网:补充赔偿不是双重获赔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段话的理解,如果认为能够得到双倍赔偿,就和上面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相矛盾了。综合整个讲话,我的理解是,第三人虽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请求人也就是赔偿权利人不是工伤职工,而应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数额不一致,往往工伤赔偿要多一些,如果工伤职工先向肇事方索赔,与工伤赔偿的差额实践中一般由工伤保险来补足,但这与双重获赔是不一样的;工伤职工实际得到的还是工伤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既得到工伤赔偿,同时又得到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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