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