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航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xx〕188号)和《长航局关于长江水系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航的实施意见》(长航运〔20xx〕395号)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船舶实施禁航。
一、禁航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零时起。
二、禁航区域
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域,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柳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水域。
三、禁航船舶
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事项
(一)基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发证机关收回禁航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收回已核发的属于禁航船舶的船检证书,或注销其船检证书中相应的航区。自20xx年1月1日起,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本次禁航范围内船舶的检验申请。
(三)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化学品船和油船签证时,要详细查验船检证书等相关资料,如属于禁航船舶,不得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禁航船舶在禁航水域航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船闸、港口、码头装卸企业、货主和禁航船舶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禁航工作。船闸管理部门要禁止上述禁航船舶通过船闸;各港口、码头装卸单位不得为禁航的化学品船及油船进行装、卸货作业;禁航船舶船员不得阻挠海事、船闸、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对无理取闹、暴力对抗执法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禁航船舶名单
湖南省水运管理局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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