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分公司需要 办理营业执照 吗?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 1、 分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章、总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 股东会决议 (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和房产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 身份证原件 ;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二、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带存根的介绍信; 4、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 1、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总公司章;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税务: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组织机构证(原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公司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9、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复印件); 10、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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