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爆破作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记录、守卫员无行政拘留记录;
(5)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6)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
(7)无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
(8)不得参加邪教组织;
(9)其他不适合从事岗位情形。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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