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当然也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有: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是指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归它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人民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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