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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