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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手饰要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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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首饰不需要还给男方。在结婚时,男方在婚后给女方购买了首饰,双方离婚时这些首饰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归原使用者所有。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些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按照普遍性来说,首饰的使用者基本上都是女性;

再次,这些首饰不是生活必需品。

所以说,金银首饰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一般不用返还。

彩礼除非符合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首饰应该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原则上不应该返还。同时,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

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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