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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