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应不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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