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彩礼问题,判断依据是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未缔结或未共同生活需返还彩礼,已结婚则不予返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彩礼问题非常谨慎。1、判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2、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彩礼一方应当返还;3、如果已经结婚,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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