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一)判2年11个月的,一般是在监狱执行2年11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同时,判2年11个月的,最多可以减刑到1年6个月;因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被限制减刑的两类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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