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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结婚证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专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属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受理。

一、涉外离婚官司要注意什么

涉外离婚官司要注意的事项: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二、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

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当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外国一方是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应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

如中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如外国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如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因此,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当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离婚。

三、去哪个申请离婚诉讼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军人离婚手续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手续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手续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手续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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