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减刑,一般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裁定予以减刑。同时,对减刑建议有权进行监督。一般每次减刑就减一年,有立功表现的减两年,突出立功表现的减三年。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执行一年半之后才可以第一次减刑,且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无期必须服刑2年以后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0年以上23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无期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13年。死缓减为无期后,有立功表现的,必须服刑二年后方可减为25年刑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死缓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15年(不包括死缓转无期执行期)。
一、无期徒刑怎么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死缓犯减刑条件如何制定
死缓犯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缓犯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犯减刑,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适用减刑时,应当由犯人所在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依法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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