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补贴领取条件:
1、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2、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
3、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6、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7、公益性岗位补贴;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特定政策补助;
10、劳动力市场建设;
11、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12、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办公大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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