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可以说,新安法的规定非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出的又一重要决策。针对特定阶段相继发生的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水上交通等重特大事故,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排查治理各种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否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思想认识是关键。各级干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长效的机制来执行。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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