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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