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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