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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保管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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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了履行合同的需要,这是留置担保的重要特征。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坏的,留置相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留置权保管合同可否可以撤销

留置权保管合同是适用的,留置权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权的担保人是谁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留置权是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留置物时,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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