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效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必须满足: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一、结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
结婚需要准备的证件包括: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二、军人结婚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规定
军人结婚与普通人结婚没有区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消极条件: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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