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允许纳税人在项目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如无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金额,可预征税款。待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清算,实现多退少补。
法律分析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拓展延伸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的调整与影响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的调整与影响涉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修订和变动,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利益方产生重大影响。调整预征率可能会对土地市场的价格、交易活动和开发投资产生直接影响。较高的预征率可能会抑制土地交易和开发活动,减少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调整预征率还可能影响土地供应和需求的平衡,进而影响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因此,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的调整需要谨慎考虑各方利益,并与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协调配合,以实现税收目标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结语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因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利益方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影响土地市场价格、交易活动和开发投资。因此,调整预征率需要谨慎考虑各方利益,并与其他税收政策协调配合,实现税收目标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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