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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羁押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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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该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下重大复杂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批准逮捕后,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批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对审查起诉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可以有二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转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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