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按合同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通常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只要不是劳动者以主动辞职等方式提出,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客观: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迫离职时,只要不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和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金按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能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的客观规定,劳动者在被迫离职时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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