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当前针对开车时使用手机的处罚措施以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的规定。同时,文章还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驾驶机动车禁止的行为,包括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最后,文章呼吁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法律分析
当前针对开车时使用手机的处罚主要是记分罚款。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布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但是个别省市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之内规定接打手机罚款100-200元不等,且给予记2分的处罚,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太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拓展延伸
开车打电话的记分罚款新规定
开车打电话一直是交通管理中的一个难题。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司机在开车时使用手机的情况。为了保障道路安全,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制定了新的罚款记分制度,对于开车打电话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开车打电话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最新的记分罚款新规定,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使用手机或被罚款记12分。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还规定,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接听或拨打手持电话将被罚款记6分。
这些罚款记分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而制定的,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司机来说,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是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结语
当前针对开车时使用手机的处罚主要是记分罚款。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但是个别省市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之内规定接打手机罚款100-200元不等,且给予记2分的处罚,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太一样。遵守交通法规,做安全驾驶的参与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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