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原因包括期限到期、章程规定、股东决议、被吊销执照等;破产清算因公司资不抵债。解散清算程序任意,可自行或强制;破产清算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解散清算组成员可由股东或指定,破产清算需依法选任。在解散清算中债权人被动,破产清算中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决策。1. 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 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强制清算时才由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 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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