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的、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患有疾病或怀孕哺乳的妇女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研究
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研究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取保候审程序的探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等因素。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的顺利进行。实践研究方面,通过对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案件的分析和评估,可以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这一研究领域的深入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的制度和实践。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程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特征等因素。同时,法律也对取保候审设定了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顺利进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取保候审,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评估,以完善相关制度和实践。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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