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执行董事(社长)、总经理。
被告:王**,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音乐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练习本、印刷出版物、音乐贺卡、文具、画笔、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歌曲集、纸巾,专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原告在国内音乐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销售案涉图书,该图书的封面及扉页上印刷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音乐出版社”标识,封面上浮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以上标识在客
观上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原告辨识,被告所销售的图书并非原告公司授权印刷发行的图书,系盗版图书。
被告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对原告在本行业中所拥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着充分的了解,但其仍然销售非正版图书,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正当,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销售的图书的封面及扉页上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音乐出版社”,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诉状副本、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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