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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1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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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0年1月2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2010年2月1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44,69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7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为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 郭 斌

201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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