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领导人员公正履职,促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廉洁自律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体包括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亲属关系包括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条 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不得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里任职;或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本级部门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或不得在总部和二级单位的业务条线上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 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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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在项目承包、分包,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审批,企业改制、上市、改组、兼并,内部调查、巡察、审计等工作时;
(二)在涉及人员任免、提拔、考核、奖惩、调配、聘用、职称评定等工作时;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宜。 第六条 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回避意见;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报集团决定。
第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 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浙建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一)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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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企业经济利益和名誉受到损害;
(三)违反回避有关规定,使本人或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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