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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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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办法

为了促进宁夏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制定本办法。

一、宁夏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安全事项备案手续,向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银南分局告知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手续应填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表”,报送备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应报送的开工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如下: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

2、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资料;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及变更手续资料;

4、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及人员配备清册;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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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经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人数与开工所需各岗位持证人数对比清册(包括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持证人数);

9、矿井施工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安全监测等主要设备(包括安全保护)、设施、仪器仪表配置、使用及检测检验情况;

11、现场安全条件自查情况。

三、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银南监察分局分别负责办理监察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手续。

四、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银南监察分局收到并审查开工安全事项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后,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回执。

五、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表、备案资料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回执归档保存。

六、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手续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安全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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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迟开工说明;

3、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备案资料。

七、煤矿建设项目未办理安全事项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银南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

八、本办法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单位限于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完开工安全事项备案手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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