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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XX Q/AHXX03-2007 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鸡 汁 汤 料 (调味品)
2007-07-14发布 2007-07-14实施 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AHXX03-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义法、倪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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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XX03-2007
鸡 汁 汤 料 (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汁汤料(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鸡肉、鸡骨、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等为主要原料经熟化、破碎、配料、高温杀菌、乳化加工而制成的鸡汁汤料(调味料)(以下简称汤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10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61 食用盐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67-2000 谷氨酸钠
GB/T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18186 酿造酱油 GB18187 酿造食醋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T3798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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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GB61的规定。
3.1.2 谷氨酸钠:应符合GB2720和GB/T67的规定。 3.1.3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T3798的规定。 3.1.4 鸡肉:应符合GB2710的规定。
3.1.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 色泽:浅黄色或棕黄色。 3.2.2 形态:浓稠状。
3.2.3 香味:具有纯正浓郁的鸡汤的香味。
3.2.4 滋味:具有鸡汤固有的鲜美滋味、口感纯正,无不良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谷氨酸钠含量 ≥ 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 ≥ 氨基酸态氮含量 ≥ 氯化钠(NaCl计)含量 ≤ 脂肪含量 ≤ 铅(以pb计),mg/㎏ ≤ 砷(以As计)mg/㎏ ≤ 总酸(以乳酸计)/(g/100ml) ≤ 总氮(以N计)/(g/100g) ≤ 食品添加剂 指 标 10.0% 0.8% 0.8% 20.0% 1.5% 1.0 0.5 符合GB2760规定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100g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和致病性球菌) 指 标 10000 60 不得检出 3.5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4.1.1 色泽、形态:目测
4.1.2 香味、滋味:配制2%的鸡汁溶液、嗅其气味,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4.2 理化指标的测定
4.2.1 谷氨酸钠含量的测定
按GB/T67-2000中6.3.1规定执行。 4.2.2 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的测定
按SB/T10371-2003中5.2.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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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氨基酸态氮含量的测定
按GB18186的规定执行。 4.2.4 氯化钠含量的测定 按GB/T12457规定执行。 4.2.5 脂肪含量的测定
按GB/T9695.7的规定执行。 4.2.6 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4.2.7 总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4.2.8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GB18186的规定执行。 4.2.9 总酸含量的测定
按GB18187的规定执行。 4.3 微生物指标的测定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GB/T47.2的规定执行。 4.3.2 大肠菌的测定
按GB/T47.3的规定执行。 4.3.3 致病菌的测定
按GB/T47.4 GB/T47.5 GB/T47.10 GB/T47.11的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品种、班次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瓶。其中6瓶用于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另外6瓶作保质期试验和留样备用。净含量抽样方法和数量按JJF1070 第5章规定执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要求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中感官要求、总酸、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每年进行两次检验。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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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产品试制成型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总酸、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用盐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若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 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标明成份、含量配料表。 6.2 大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地址,还应标明每箱数量或规格,包装箱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8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放、防雨、防晒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 9 贮存
9.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无异味、无鼠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潮湿的介质混贮。
9.2 产品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 10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的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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