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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_独特的防灾减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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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巨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融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损失补偿,并不天生具有防灾减灾功能。但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保险合同内容以及适当的干预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巨灾保险合同可以利用费率优惠、免赔率调整、扩大承保责任、按照重置价值承保和降低共保比例要求等保险技术手段,调动被保险人的防灾减灾积极性,而则能够从建筑规范、土地使用规划、房地产交易灾害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税收优惠和灾后救济方式等几个方面予以干预和支持。巨灾保险:独特的防灾减灾优势曾立新/文2009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之际,我国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面世,这标志着国家对各类灾害,特别是自然巨灾的风险管理将进入一个全民参与、注重灾前防御的新时期。在我国,虽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国家仍非常重视“发挥保险业防灾减灾作用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在灾害风险管理中,巨灾保险如何能够发挥防灾减灾作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

市场上得到强化现代保险,尤其是火灾保险制度建立后,保险公司出于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开始实施一些减少风险的措施,例如,在

17世纪的英国,城市中绝大部分消防灭火

设施都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在客观上具有了一定的防灾减灾功能。在一些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已经成为灾害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人们也不断呼吁和期待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对社会的防灾减灾起到促进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风险

转移和损失补偿

1.保险制度是损失补偿制度,保险市

场普遍存在道德风险

除人身保险外,保险是补偿性经济合同。保险经济学认为,保险合同的存在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会令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风险防范的警惕性,有些被保险人甚至铤而走险,实施骗保。这就是保险经济学上所称“事后道德风险”。因而,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不具备天生的防灾减灾功能。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各种巨灾保险项目对于社会防灾减灾积极性的调动存在不同的影响,如果设计不当,甚至会对防灾减灾产生负面影响。

从美国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实践看,对于一些低频高值(LPHV)的损失风险,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远超过损失补偿,因为,如果进行了科学的风险防范,事故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下降,经济损失也大为减少,而巨灾风险作为一种典型的高频低值风险,也遵循这一规律。

综上,保险制度本身会带来道德风险,不恰当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会降低被保险人防灾减灾的积极性。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巨灾保险合同的激励机制,同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

建立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引起全社会关注降低保费是鼓励被保险人采取减灾措施的第一步。而大多数被保险人不愿意事前支出一大笔减灾投入。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可知,只有在预期费率优惠收益大于减灾成本支出时,被保险人才具有减灾积极性。考虑到减灾往往需要一大笔事前支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设计防灾减灾激励机制

1.配合长期减灾贷款的保费优惠

出,以及被保险人对于减灾收益回报期预期过短的事实,作者认为,可以由国家提供减灾专项贷款或由银行通过房屋贷款提供优惠的减灾资金,减灾贷款偿还期限

中国减灾·2009年第7期

2.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在成熟的保险

17专题2.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

很多国家意识到,国土规划与防灾减灾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美国设立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引导土地的规划和开发远离洪水灾害区。NFIP只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的居民和企业销售洪水保险,为了成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社区必须按照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提供的洪水保险费率图(FIRM)逐步调整区域划分和建筑规范,完成这些工作后,NFIP才能以常规方式向该社区提供洪水保险。对于在高风险区内的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与房屋抵押期相同。

2.降低免赔率

保险单设定免赔额的作用在于降低管理成本、减少小额索赔和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有关专家的测算,1%的免赔额可能使费率降低10%,2%的免赔率可使费率降低20%。而5%的免赔率可使保费降低

40%。但是亦有研究表明,过高的免赔额会

导致被保险人投保意愿降低。例如,美国加州地震保险计划CEA计划中最初包含了15%的免赔率,结果市场对该保险计划的价值产生了怀疑,影响了其购买的积极性。巨灾保险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免赔率的双重作用,适当利用免赔率的调整来降低保险成本并鼓励防灾减灾。

实施的预防性的减灾措施。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保险行业在这个方面并不是被动接受的角色。在美国,有一个由财产责任保险人发起和资助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家园安全协会(IBHS),该协会联合当地企业、金融机构、建筑业和其他社区领袖,力促小企业和家庭采取减灾措施。符合一定标准的建筑物将会得到协会颁发的“抵御灾害证书”,从抵押贷款到工程承包以及保险承保都享受一定的优惠。

重复损失财产,FEMA从2004年起实施一个“引导计划”,它有权责令“严重重复损失建筑”进行改建或对之实施征购,如果财产所有人拒绝改建或被征购,则该建筑的洪水保险费率会增加150%,如果再次发生大于1500美元的损失,费率还将增加150%,直至精算费率水平,通过这样的规定逼迫那些高风险区内的建筑最终选择撤离。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是进一步开发并减低已有承载体的脆弱性。但是,高风险区由于土地价格便宜,开发成本比较低,吸引了大量的开发投资。这种开发行为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国土安全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危害很大。

3.其它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激励措施

(1)扩大承保责任或提高承保限额。很多巨灾保险单对于有些损失,如灾害引起的间接损失,规定不予承保,或者规定在一定的赔偿限额内承保。保险人可以适当扩大承保责任或提高赔偿限额,作为对被保险人实施减灾措施的经济鼓励。

(2)同意按照财产重置价值予以承保。按照重置价值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忽略了财产的折旧因素,对于被保险人比较有利。在实施减灾措施的前提下,保险人如能同意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承保,则对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同意降低保险单要求的共保比例。在美国财产保险单中,一般有最低共保(co-insurance)比例的规定,一般为80%。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保额不应小于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价值)的80%,否则就被视为不足额保险。如果对于实施了减灾措施的财产降低共保比例的要求,那么被保险人就能够以较小的保额获得更大的保障,从而也就降低了保费支出。

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

1.制定和监督贯彻建筑规范

建筑规范是国家以制度的形式强制

中国人保将1600万元的长效还本农房地震保险赔款支付给四川德阳四个乡镇的受灾农户人们期望巨灾保险为“三农”

18中国减灾·2009年第7期

专3.设立房地产交易灾害信息法定披露

制度

在很多国家都存在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房地产交易中,卖方负担法定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即卖方须将其所知道的而买方不知情的房产缺陷进行披露,法庭将其定义为“已知的重要的潜在缺陷”。由于加州是一个灾害多发地区,

项根本的减灾措施,对于国土安全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具有长远而重要意义。

题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这种灾害救助思路。即在灾前,我们对地方和社区的减灾措施有一定的要求,作为购买巨灾保险的前提条件,而购买巨灾保险则是获得灾后救助的一个前提条件。

灾害救助中对灾后重建部分的支持可以大部分转化为有偿救助,减少无偿补偿的规模。鉴于我国目前国情,虽然不宜完全采取“没有投保巨灾保险,不予救助”的做法,但是通过有条件救助,至少要向公众发出一个信号,即鼓励购买巨灾保险。可以制定一个5-10年的过渡计划,最终灾害救助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提供巨灾保险的再保险融资支持。

巨灾保险制度在推动防灾减灾工作方面具有一些天然的优势。巨灾保险的风险融资渠道与防灾防损的社会资源契合度高,强调支持、个人和企业责任以及商业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积极参与。另外,借助巨灾保险可以实现自下而上的减灾积极性,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主导、行政命令为主、自上而下的防灾减灾。最后,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与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在环节上相吻合,体现在灾前防、灾中救和灾后赔这三个环节。

巨灾保险虽然是一种损失融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损失补偿,但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巨灾保险也发挥着防灾减灾的作用,成为各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巨灾保险的防灾减灾功能并不能仅仅通过保险业自身的努力实现,需要的支持和规划,需要全社会包括建筑行业、工程监理服务、房地产行业、金融机构等多个利害关系方共同努力。巨灾保险制度在防灾减灾方面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未来必定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中坚力量。但这个目标

4.金融、税收优惠

在美国,伴随着巨灾保险项目的实施,在税收和融资方面给予减灾项目一定的特殊待遇,鼓励人们采取事前的减灾措施。例如,美国加州地震保险计划

CEA在1998年设立了地震损失减灾基金

(ELMF),向那些希望加固房屋以提高抗震性的财产主提供免费资金、低息或无息贷款。加州法律还规定,对于因减灾措施而导致的建筑物的增值,可以免征财产税。对出售建筑物应征收的1.5%的转让税,允许其中的1/3用于房屋加固等减灾措施。对于财产所有人事前支出的减灾费用,可以得到所得税退税。还有学者呼吁对于减灾措施所用建材免除消费税,免除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税等税费。

1998年通过的加州法律规定,在法律定义

的“灾害区”范围内的房产交易中,除了一般信息披露外,还强制卖方要就有关自然灾害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除了卖方本人知晓的情况外,还应包括从联邦和州相关信息渠道获得的信息。有关研究表明,在实施自然灾害信息披露制度后,加州法律定义的灾害区的房产价格较非灾害区下降了4.2%,可以说实现了制定该项制度的初衷。

在我国,许多高风险区已经聚集了大量的人口和财产,形成了很大的巨灾损失隐患。除了人口因素外,高风险区的过度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灾害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房地产开发灾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建筑物的价值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无论是地方还是开发商,都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宜通过相关法律推行这种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公共不仅是一

5.灾害救济方式

美国NFIP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联邦灾后救济的负担。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将洪水保险与灾后救济在责权利上相联系。

首先,只有按照FEMA提供的洪水保险费率图(FIRM)调整区域划分和施行建筑规范的社区才能有资格加入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灾后,只有投保了洪水保险的社区才能够有资格获得联邦灾后救助。

保驾护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迫切

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

中国减灾·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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