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司法监督新气象
文,江材讯吴凯
如何改变司法监督思路,探索司法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定监督方式的效果,提升司法监督水平,一
直是各省市人大内司委不断思考、探索
司法厅关于贯彻该决定情况的工作报
告,并对备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满
将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监督的视野。如2013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2012
年10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
意度测评,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
的问题。近年来,备省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不断推出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呈现出新气象。
拓展新途径
监督实效有了新的收获,得益于监督途径的新拓展。
近一两年,备省级人大强化了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仅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于地方法院、检察院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备案审查范
过了《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2013年上海市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就规范性司法文件报送备案达成共识并开始试行。
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前
提。为了强化对司法机关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监督,一些省级人大建立了司
监督新实效
近年来,备省市人大创新法定监督工作机制,使人大监督实效性有了进一步增强。比如,采取组织代表旁听庭审观摩、相关部门同步参与、依次交叉进
法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对司法机关发生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错案、违纪案),以及嫌疑人意外死亡或引发集访造威严重后果,违法办案或其他原因被追究责任,办理的案件被上级部
门发回重审、改判或撤销,民事行政案
行的模式开展专项调研、引入网络交流、论证会等方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监督、集中查阅重点类型案卷,并提出查阅报告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而在统筹规划本届人大的司法监
围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发文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在地方审判、检察工作中,因适用法律
法规的统一性要求和指导下级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需要,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仍然制定了一些在本辖区普
督工作中,从更加宏观、长远的层面谋
划监督目标和步骤。如2013年,上海市
件抗诉情况和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监督。2013年浙
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介入监
提出了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五年计划的建议,以期通过五年的规划整合年度监督资源,以持续性、周期性的工作安排,整体有序推进司法监
督,以取得本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最佳成效。
一些省市狠抓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采取连续多年围绕一个主题跟踪监督的方式,督促审议意见的落
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99、6(规定”、“会议纪要”等司法解
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类似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发挥对本地司法工作指导作用的同时,实际上也涉及或
督两起命案的镨案查纠整改工作,听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旁听两案的再审案件庭审,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提出整
改意见;2013年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就市高院4名法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听取市高院开展教育整顿、改进和加强队
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尽管地方人大已在地方性法规将司
法文件剔除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
围,但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
伍建设专题汇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2012年10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
实,推进重大问题的解决。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
作决定后,从2011年至2013年连续3年分别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专项报告,
规范性司法文件是否需要报备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作法也不一。为了改变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对此情况视而不见、放弃
监督的状况,近年来有的省市重新建立了规范性司法文件报送备案制度,再次
的规定》,2012年10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此外,黑龙江省、
同时书面审议省高法院、省公安厅、省42l公民导刊f
2014-2
聚焦法治时空
沈阳市建立了司法机关重大情况向内
要求、领导体制、组织实施主体,以及司审、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评议工作调研组评议建议意见报告、对被评议对象进
务司法委员会通报制度,对通报对象、
内容、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报送范围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
法监督的对象、内容、形式、途径、程序
等等。同时,创新了监督方式,如满意度测评和内司委听取司法机关汇报,限期报告监督意见处理结果等。
行评议、确定被评议对象“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评议等次。提出整改
意见等。被评议对象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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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新突破
监督法颁布前,省级人大常委会大
都制定有司法监督地方性法规。由于监
扩展新内容
对法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
年该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开展法官履职评议工作。
督,是司法监督工作中实现监督“事”与监督“人”有机结合的重要内容。许多省
市对于如何开展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开展
督法未就司法监督的法定内容、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法实施以后。省级人大
常委会大都将这些地方性法规废止或实际上停止适用,司法监督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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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积极地探索和研究,尝试了许多颇具
成效的监督举措。
短评
强化对法职人员的任前监督是各地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首要措施。当司法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法职人员时,内司委在审阅相关材料并结合日常监督
的情况对任免案提出意见。如上海市建立了人事代表工委就拟任免法官、检察官事先征求内司委意见的制度,内司委
:;}_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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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省市根据本地司法监督工作实际,大胆探索,以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形式,制定了司法监督
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力地强化了司法监督工作。
如2013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
是人大监督的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新要求,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继续探索和完善司法监督工作,推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迈上新台阶,是新时代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课题。
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在现行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内部监督不尽完善和监督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全国各省市人大不断探索新举措,使人大监督日益显
在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会同人代工委专f-J至U“两院”听取介绍,并结合日常监
督情况反馈意见。再次,建立了法职人员
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监
督司法工作规定;2012年6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2013年4月26日,沈
定期述职制度。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就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在法律框架内强化对司法
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的跟进监督。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根据
不同情况及相应权限,规定了相应处理
方式。
如2013年8月11月,杭卅I市人大
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沈阳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细则》;2009年6月12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常委会对市检察院公诉处、侦查监督处、
民事行政检察处的6名检察官进行了履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落实办
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转
办、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情况,以及勤政廉政建设情况。评议
式包括分组随机
司法工作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注
重坚持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监督权、注重解决共性问题、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抽取评议对象、民主测评、提交书面履职
报告、评议调研组查阅案件案卷、旁听庭
等原则,明确了司法监督工作的原则和
巴
现出其独特的优势。我们期待看到更多这样的新举措新内容,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
(责编昊婷婷wudn924@163.com)
公民导刊{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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