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文 号:保监发〔2007〕26号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报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 一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情 况; (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 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 (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 四章 工 作机制 第 二十 条 保险 公司董事 会审计 委员 会应 当 至少每半年一 次向董 事会 报告 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 二十 一条 保险公司董 事会审 计委 员会 和 管理层应当至 少每季 度一 次听 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 第 二十 二 条 保险 公司 董 事会 审计 委 员会 可以 通 过聘 请中 介机 构 等多 种形 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 二十 三条 保险公司董 事会审 计委 员会 应 当及时对审计 责任人 提交 的内 部 控制 评估 报 告进 行审 议, 并 就公 司内 部 控制 存在 的 问题 向董 事 会提 出意 见和 建 议。 第 二十 四条 保险公司董 事会审 计委 员会 对 其关注的重大 问题, 可以 要求 管 理层 组织 调 查, 也可 以在 其 职权 范围 内 直接 调查 , 或者 委托 的 中介 机构 调 查。 第 二十 五条 保险公司董 事会审 计委 员会 在 审议议案和报 告时, 可以 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 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 二十 六条 保险公司内 部审计 责任 人应 当 至少每年一次 向审计 委员 会和 管 理 层 提 交 内 部 控 制 评 估 报 告 和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第 二十 七条 保险公司内 部审计 部门 应当 根 据国家相关规 定,结 合公 司发 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
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 划。 内 部审 计 年度 工作 计划 、 审计 预算 应 当在 征求 管 理层 意见 后, 报 董事 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 理批准。 6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 二十 内部审计部 门和审 计人 员应 当 严格按照审计 程序, 采取 科学 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 我评估。 第 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 三十 条 保险 公司应当 建立审 计复 议制 度 。对审计结论 存在异 议的 ,被 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 提出复议。 第 三十 一条 保险公司应 当建立 内部 审计 信 息系统,推广 应用辅 助审 计软 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 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 三十 二条 保险公司内 部审计 部门 经董 事 会审计委员会 或者公 司管 理层 批 准 后 ,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内 部 审 计 项 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性、 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 三十 三条 保险公司应 当建立 通畅 的投 诉 举报机制,鼓 励员工 举报 公司 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 密。 第 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报告: ( 一) 每 年四 月三 十日 前 向中 国保 监 会提 交内 部 审计 工作 报告 和 经董 事会 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二)及时向中国报告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 三) 内 部审 计部 门对 下 属分 支公 司 进行 审计 的,应 当同 时 将审 计报 告抄 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 ( 四) 保 险公 司对 内部 审 计中 发现 的 问题 未予 有 效整 改处 理的, 审计 责任 人应当直接向中国报告相关情况;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章 责 任追究 第 三十 五条 保险公司应 当对审 计发 现的 问 题及时组织整 改,并 严格 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对 审计 发 现问 题未 按照 要 求及 时进 行 整改 处理 的,保 险公 司 应当 追究 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 未 及时 按 照前 两款 的规 定 追究 责任 的,中 国保 监 会 将 追究 保 险公 司管 理层 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 三十 六条 保险公司在 考核经 济目 标、 任 免所属单位负 责人时,应 当将 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 责人的意见。 第 三十 七条 对拒绝或者 不配合 内部 审计 、拒绝提供资料 或者提 供虚 假资 料 、打 击报 复 或者 陷害 审计 人 员的 ,保 险 公司 应当 及 时制 止, 并严 肃 处理 有关 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 三十 保险公司内 部审计 人员 应当 严 格遵守审计职 业道德 规范。滥 用 职权 、徇 私 舞弊 、隐 瞒问 题 、玩 忽职 守 、泄 漏秘 密 的, 应当 依照 国 家和 公司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 三十 九条 保险公司董 事长、 总经 理和 审 计责任人在组 织实施 内部 审计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失 职 行 为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将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四十 条 保险 公司对坚 持原则 、忠 于职 守 、认真履行职 责并做 出显 著成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 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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